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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2016-1-4 19:02:2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月3日,安庆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将进一步深化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净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

  根据省《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要求,我市成立社会团体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会费管理方面,今后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

  据悉,我市还将加强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建设。对失信社会团体,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均要签署诚信承诺书,研究制定自律公约,鼓励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

  目前,我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已达到1300个,其中市本级230个。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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