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车遭人损坏 车主难讨“说法”
3月20日,家住太湖县寺前镇的刘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我将自己一辆越野车停放在被有关部门勒令关停的采石场附近时,被人用铲车、挖掘机拖拽,致使车辆损坏严重。经历一波三折后,公安部门最终刑事立案,但责任人迟迟没有处理。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刘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2015年6月,他的一辆丰田牌自动挡越野车停放在太湖县寺前镇安仓村“草皮坦山”一处空地上。“这里原来是一个采石场。2014年,这个采石场因不符合有关条件,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等,被有关部门勒令关停。”
“这个采石场目前只是一处废弃的空闲地。”刘先生说,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地村民刘某和外地人吴某强行用铲车、挖掘机拖拽他停放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
刘某和吴某在没有获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这个废弃的采石场加工石子,而刘先生停放的车辆正好阻碍了他们的施工。
刘先生告诉记者,刘某、吴某没有与他进行协商,且明知自动挡汽车不能拖拽的情况下,肆意对其车辆进行损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这件事情发生后,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某、吴某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刘先生告诉记者,太湖县公安局寺前派出所民警接到他的报警后,随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派出所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处理此事。“让我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10月30日,太湖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于这一结果,刘先生表示不满。刘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在没有对其受损车辆进行任何评估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2015年11月2日,我向太湖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但得到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决定’。”
此后,刘先生走上了维权之路。最后,在太湖县检察院的介入下,事情才有了转机。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向太湖县检察院反映后,太湖县公安局开始重新审查此事,并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这份立案告知书。告知书写着:刘某汽车被毁坏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立案。记者还看到,这份告知书由太湖县公安局下发,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办案单位为太湖县公安局寺前派出所。
“立案告知书是2016年1月份下发的,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月时间了,责任人仍逍遥法外,我的损失赔偿也无着落。” 刘先生无奈地说。
3月21日,记者来到太湖县公安局寺前派出所。所长唐叶明说,当事人刘某受损车辆目前仍在鉴定过程中。
对于何时能鉴定完毕,唐所长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他告诉记者,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若当事人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派出所将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责任人的处置、赔偿问题都将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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