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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调整

2016-4-6 14:07:1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安庆晚报记者4月1日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我市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二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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