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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糊涂账 再审定分明

2016-4-13 13:52:3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因为债务还款顺序不清造成保证人起诉小款贷款公司。宜秀区法院3月10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多笔债务还款顺序引起的再审案件。

  原告安庆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有多笔借贷关系,且借款金额均为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一直以来都按期还款并再次循环借出,后因被告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最后两笔借款无法偿还,借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25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4月21日-2014年7月20日。后一笔由被告安庆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带保证还款,原告即就这一笔200万元借款起诉债务人被告某公司及保证人被告安庆某公司及其他保证人。

  宜秀区法院一审经审理判决几被告按各自责任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几个月后,保证人安庆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担保的该笔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2014年7月20日)已由债务人于6月20日偿还,并提交债务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的说明及6月20日的还款证明。

  再审中,小额贷款公司虽提交注明贷款期限的还款凭证,但因双方均是经银行转账借还款,该还款凭证未经还款人即债务人签字确认,系小额贷款公司单方面做出,故双方就6月20日的还款到底是偿还哪一笔借款争执不下。宜秀区法院在再审审理中经多次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逐渐理清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认定双方的交易习惯为还前贷借后贷、滚动借款,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且有争议的情况下,按无担保、先到期债务优先清偿的原则清偿,认定此案6月20日的还款是偿还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2014年6月24日的借款,不是双方诉争的这笔借款故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申请再审人不服本案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宜秀区法院再审判决。4月10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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