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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收钱不办事 法院判决:还钱

2016-4-16 13:22:2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事件回顾:2009年,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黄先生,听说可通过关系安排其子进入政府部门工作。陈女士与黄先生联系后,黄先生许诺可为陈女士儿子安排落实工作,但需转账10万元款项给他作为活动经费,同时承诺,如当年内不能安排落实工作,上述款项将如数退还。然而,黄先生当年内并未帮陈女士儿子落实工作,经陈女士多次催促还款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2013年11月1日才向陈女士出具“收条”,承诺两个月内还款。至陈女士向法院起诉时,黄先生仍未还款,故陈女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收人钱财替人办事,本是很简单的委托法律关系,受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归置。但是,并非所有“替人办事”的合同都是生效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陈女士委托黄先生,通过活动关系的方式,给自己儿子安排工作的行为,扰乱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秩序,是对其他劳动者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的侵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该合同无效。

  其次,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无效合同获得陈女士转账的10万元,黄先生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用判决支持了陈女士要求黄先生还钱的诉求,于法有据。

  最后,陈女士除了要求法院判令黄先生还钱外,还需支付收条确定还款日期之后未还款的逾期利息,法院对此诉求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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