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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016-5-18 14:38: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员工入职时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这样的承诺会合法有效吗?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5月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就发现了这一新现象。

  去年,市民徐大姐应聘到市区一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在正式入职后,该公司表示因经营需要,半年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徐阿姨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会直接将社保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金额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徐阿姨。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诉至迎江区法院。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员工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社保是否有效的问题,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亦无法规避。因此,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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