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可否兼得?
案件回放:2013年6月3日,王先生应聘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6月5日,王先生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支付了部分,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77000元。2015年6月1日,王先生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10日,评定为八级伤残。基于此,王先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用人单位认为王先生受伤系第三人侵权导致,不能因为一次事故获得双重赔偿。王先生诉至劳动仲裁部门,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还是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对王先生的工伤赔付责任,即便王先生已经获得了侵权赔偿。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劳动者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两个方面说明了,工伤责任和侵权责任,并非只能择一而用,而是可兼用;但本条也说明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自身,那劳动者就不会发生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兼用的情况,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仅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赔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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