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日报记者在7月27日召开的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执行。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为11853元,由各单位申报。国家及省驻安庆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省直单位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我市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报时间,自2016年7月20日至8月20日止。今后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及年审工作申办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至3月份,改为7至8月份。
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资金汇缴行为,严格控制资金挂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住房公积金汇缴实行“先申报、后转账、按月汇缴”。各缴存单位应按月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增减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申报;实行网上汇缴的,可直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业务系统办理。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缴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账。为确保职工按月划转还贷顺利进行,各缴存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汇缴资金划转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