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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恋爱纠纷遭群殴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被判刑五年

2016-8-11 14:09:0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系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8月8日判决已生效。

  2015年9月,章某邀约其朋友杨某某(已死亡,殁年19岁)、聂某一同来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的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找到章某的前女友程某要求复合恋爱关系,程某予以拒绝。之后章某来到网吧上网,通过网络聊天,发现程某正和其现任男友被告人叶某某在一起,章某与叶某某随后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为教训叶某某,章某邀集杨某某、聂某、韩某某等五人一起乘车来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某宾馆附近。当日23时许,章某以协商为由将叶某某、程某从宾馆房间叫出,章某及朋友杨某某、韩某某、聂某用拳脚及拖把棍对叶某某实施殴打,情急之下叶某某掏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刺,刺中杨某某心脏,致杨某某当场死亡;刺中韩某某右背和左肩膀,致韩某某右侧血气胸、左锁骨骨折;刺中章某左胸部外侧等部位。随即,叶某某拉着程某跑回爱情公寓宾馆,并让宾馆老板娘报警,之后在宾馆等待公安民警到来。

  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叶某某表示谅解。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合议庭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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