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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心结 林地纠纷终化解


  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林地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林地使用权争端日益凸显。不久前,潜山县法院黄铺法庭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涉及两个乡镇五个村民组的林地纠纷。

  上世纪70年代,莲塘生产队与鲍湾生产队签订一份“立葬合同”,约定由鲍湾生产队将林地提供给莲塘生产队成员用于无偿葬坟。上述林地现由黄铺镇鲍湾村民组享有所有权,莲塘生产队也演变为黄泥镇傅祠村莲塘村民组、莲花村民组、新建村民组、新塘村民组四个村民组。

  随着时间的推移,“立葬合同”中约定用于葬坟的林地因流转承包产生了经济价值,莲塘、莲花、新建、新塘四个村民组的村民根据“立葬合同”无偿占用林地葬坟的行为引起鲍湾村村民组村民的不满。鲍湾村民组将四个村民组中的黄泥镇莲塘村民组列为被告,向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立葬合同”。

  鲍湾村村民组认为,该立葬合同是在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完善且林地经济价值未凸显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现在社会环境已经产生变化,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导致林地贬值,且合同内容为无偿使用,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合同应予解除。莲塘村村民组则认为,虽然合同中未写明,但鲍湾村之所以同意无偿葬坟,是由于莲塘生产队有田无山,而鲍湾生产队有山无田,莲塘生产队将自己的田地转让给鲍湾生产队才换取了无偿葬坟的权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历史年代久远,当时经办人员也已相继去世,且登记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的经过已经无从考证。

  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但处理起来尤为复杂。从法律层面看,立葬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除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针对该类型合同的具体规定;合同性质为有偿还是无偿无从考证;合同内容涉及葬坟,涉及公序良俗,不能按照一般经济类合同纠纷来处理对待;合同签订的主体从当时的鲍湾生产队与a莲塘生产队演变为当今两个镇的五个村民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有待商榷。从社会层面看,该立葬合同是在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林地价值尚未凸显的历史大背景下形成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立葬合同本身涉及如今两个镇的五个村民组,无论最终是支持还是驳回原告的诉求都将在当地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承办法官依法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开庭调查案件情况,同时主动联系除案件原被告以外的另外三个相关村民组,经过多次调解协商,鲍湾村村民组与莲塘村民组、莲花村民组、新建村民组、新塘村民组最终同意终止1972年签订的立葬合同,并签订新的协议,并由使用方向鲍湾村支付经济补偿。鲍湾村村民组也撤回对莲塘村村民组的起诉。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历史遗留纠纷对簿公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了了解法律规定以外,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历史背景、公序良俗及社会影响,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法官正是充分考虑了上述层面,透过案件本身找准纠纷矛盾的关键点,灵活处理案件本身,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值得参考借鉴。

关键词:林地心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