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同时须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本息
“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由于同一套房产不能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因此,组合贷中的商贷部分不可以办理“商转公”
已办理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不可以申请“商转公”
安庆日报讯 3月25日记者从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安庆市出台《安庆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恢复实施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贷款余额转换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
办法明确,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外,还需借款人在申办前,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借款人须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本息。
“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商转公”的贷款期限,按《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借款人需携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等资料至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安庆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将原商业贷款结清,由原商贷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抵押登记。借款人凭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至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落实抵押后,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存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商转公”可以切实帮购房者减少利息,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能否办理“商转公”、二次购房办了商业贷款能否申请、异地缴存公积金能否办理等问题引发热议。
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由于同一套房产不能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因此,组合贷中的商贷部分不可以办理“商转公”。已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办了商业贷款,和首次申办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购房办理了商业贷款,都可以申办“商转公”,执行公积金二贷政策。但已办理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不可以申请“商转公”,因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此外,在安庆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可以办理“商转公”,具体参照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全媒体记者 刘惠子 通讯员 吴靓)
来源:安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