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浩,张培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8-7 9:47:36
图为审判现场(资料照片)
市“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一个小小的废品回收公司,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没有任何实际货物销售,却疯狂虚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总金额达10.3亿多元!个人获取非法暴利的同时,导致国家巨额税款被骗,严重侵蚀了国家增值税税基,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此案经市公安、税务机关历时一年多时间的艰苦侦查,专案人员转战苏、浙、沪、皖,行程数万公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200多卷。抓获包括“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保明、业务主管韩冰生在内的犯罪嫌疑人8名,为国家挽回税款近1亿多元。
7月27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钱保明等人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单位“安庆市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钱保明等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同时判处没收犯罪所得赃款250余万元。钱保明等人终于为自己的疯狂行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惊现特大税案
2005年底,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市“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下称明港公司)一个近乎天方夜谭的“奇迹”:该公司2004年度废旧物资购销额仅为1700余万元,到了2005年,一下猛增为10.3亿元。增长幅度异常,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嫌疑!2006年3月30日市国税局将案件移送安庆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后,与市国税稽查局一道,首先从受票企业之一,浙江省嘉兴市“南汇铁厂”入手进行初查。证实2005年7月上旬,“南汇铁厂”老板俞海根,经朋友洪龙宝介绍,认识了卓晓春(江苏常州市人,无业,犯罪嫌疑人之一)。卓晓春称自己能够提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7月下旬,俞海根从江苏一个体回收户钱杏男处购进价值300万元的废钢渣,钱杏男没有销售发票。俞海根即给卓晓春打电话要求开票。8月上旬,卓晓春到“南汇铁厂”,现场与俞海根补签销售合同一份,同时开具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4份,金额300余万元。票开出后,“南汇铁厂”给卓晓春开出银行汇票,卓晓春当场用随身携带的“明港公司”财物章及法人代表钱保明的印鉴章,将汇款汇到俞海根临时设立的账户上。之后由俞海根的妻子以胥金扬的名义将款取出。同年10月份,卓晓春又以同样手段,给俞海根开具发票2份,金额100多万元。这样,卓晓春先后二次在明港公司与“南汇铁厂”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明港公司”的名义,给“南汇铁厂”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6份,价税447.06万元。卓晓春从中按开票金额的1%收取开票费4万余元。除交付“明港公司”千分之六开票费计2.6万元外,余款己得。“南汇铁厂”因此在嘉兴市税务局抵扣税款40余万元。
据此,2006年4月18日,经市公安局批准,经侦支队依法对“明港公司”以“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侦查。同日决定,从市局经侦支队、市国税稽查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4.18案件”专案组。同年5月,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同时将“4.18案件”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案件。
兵贵神速
初查已现冰山一角。迅速抓捕卓晓春无疑是突破此案的关键。2006年4月20日晚上,专案组一行五人,秘密开赴常州,在“关系人”的协助下,以要求卓晓春安排午饭的名义,于21日中午在常州一饭店内,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卓晓春成功抓获。经审讯,卓晓春被初步突破。
专案组乘势而上,于4月25日、5月9日又先后将“明港公司”业务主管韩冰生、公司法人代表钱保明以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拘留。
经过多次的审讯、查账、询问工作,初步证实,2005年元月至12月,“明港公司”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为卓晓春、钱建荣、李春余共七人(均为江苏常州市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等人虚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1225份,票面金额10亿3千2百87万多元。受票方涉及江苏、上海、浙江及安徽等地68家企业,其中以江苏常州最多。
为此,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对“明港公司”的财物账目及银行往来账目等进行核查,一路兵发常州,实施对钱建荣等人的抓捕和取证工作。
罪与非罪一度产生分歧
2006年5月11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吴鲁浙及经侦支队长陆有志率领专案组前往江苏常州开展工作。
意想不到的是,在通报案情后,常州市有关部门的一些同志,依据“国税函[2002]8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893号文件”)的规定,对“4.18案件”的定性直言不讳地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明港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异地购销”模式,符合“893号文件”的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大家各执己见。常州此行,无功而返。
为消除疑惑,打消大家不必要的顾虑,5月18日,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鲁浙在经侦支队主持召开了有市检察院、市国税局领导及专业人员参加的“4.18案件”专案工作会议,重点围绕“893号文件”规定,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再分析、再论证。通过不断的反复讨论、汇报、沟通、咨询以及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专案组形成共识:第一,“893号文件”所列情形与“4.18案件”不一致。第二,应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办案的主要依据,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无疑。
统一认识后,专案组各项工作按预定的侦查方案,紧张而有秩序地进行。
5月份卓晓春、韩冰生、钱保明先后被逮捕,6月6日于敏归案,8月17日钱建荣落网,9月12日陈俊杰投案自首,10月28日王顺根被抓获。
剥去“异地购销”的伪装
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纵深发展,“明港公司”所谓的“异地购销”的伪装被层层剥去,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真相一: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免税资格。
2004年下半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明港公司”法人代表钱保明在常州碰到了于敏、陈俊杰。
于敏、陈俊杰二人原系常州市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职工,公司破产后,二人一直是以“个体经营户”的身份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由于受“身份”的限制,不能够从税务机关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如此一来,于敏、陈俊杰对外销售废旧物资,只能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必须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钱保明得知于敏、陈俊杰的“困境”后,爽快地表示,“明港公司”有“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确,“明港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按“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属免征增值税对象,能够在税务机关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就这样,一个急需要票,一个手中有票,三人一拍即合,当即商定:“明港公司”为于敏、陈俊杰提供“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于敏、陈俊杰按发票上开具的金额,付给钱保明千分之六的“开票费”。
2004年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为防止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提高了回收公司免税资格的“准入门坎”。明确规定:安徽省境内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凡“2001年5月1日后成立,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方可享受免税资格。
“明港公司”注册资本仅有50万元。为此,钱保明东挪西借,把原有的50万加上,凑足了200万元,但这远远不够。情急之中,钱保明想到了在常州做废品生意的朋友李春余、钱建荣。得知钱保明的情况,李春余、钱建荣很快表态给钱保明借款,条件是“明港公司”要为他们开票,而且所借款额一旦增资成功后要立刻归还。钱保明同意。2005年4月26日,李春余携款210万元、钱建荣携款150万元来安庆,钱保明指使韩冰生将这360万元,加上已有的200万元,合计560万元存入安庆市人民路交行办事处———“明港公司”专为增加注册资本验资而开设的账户上。
银行验资后,钱保明于同月29日即将360万元资金抽回,归还仍在安庆等待的李春余、钱建荣。从而保住了免税资格。
真相二: 虚设“业务员”谎称“异地购销”。
“明港公司”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消息,在常州不径而走。常州人卓晓春、王顺根、蔡富春也慕名而来。目的都是要“票”,条件都是付给钱保明千分之六“开票费”。
钱保明等人都十分清楚,在“明港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票是虚开行为。但毕竟千分之六的利润总是诱人的。精明的钱保明自有他的办法。钱保明指使韩冰生买来空白聘书,一一填上卓晓春等人的名字,将其摇身一变,变为了“明港公司”的“业务员”。在“明港公司”财物账目上,还虚做了七名“业务员”每月1200元的工资表。为使票流、货流、资金流表面一致,钱保明分别为七人提供了“明港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让他们在常州、吴江等地以“明港公司”名义开设了七个银行账户。此七个账户分别由卓晓春等七人掌握。同时,卓晓春等人的一切活动,均以“明港公司”的名义进行,但“明港公司”不得参与或过问他们的“业务活动”。
之后,“明港公司”法人代表钱保明,定期安排“明港公司”业务主管韩冰生,携带空白“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前往常州为他们代开发票,或将空白发票直接交给钱建荣等人自行开具。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