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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切除“保险”不“理”

作者:张烈,周国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7-31 9:37:23         叶女士被医院诊断患子宫肌瘤后切除子宫,但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叶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7月26日迎江区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10日内给付原告叶女士保险金2万元。
    2003年2月,原告叶女士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平安康泰及附加重疾险。同年2月27日,被告给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合同生效后,原告按期交纳了4期保险费共计4836元。2006年10月,叶女士被医院诊断患子宫肌瘤并住院治疗,进行全子宫切除术。同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次日,被告以原告所患疾病不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为由拒绝赔偿。
     迎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虽有释义性解释,但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并向对方明确说明,由此导致原被告对此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被告辩称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即不属保险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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