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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一审判决五人获刑

作者:本站记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7-26 11:22:25      7月24日,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正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继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继求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小求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国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见7月13日安庆新闻网《冲击国家机关 五人同堂受审》一文。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正庭、朱继华、朱继求、朱小求、朱国荣聚众扛尸闹丧,将朱继华之妻王爱梅的尸体搬进横埠派出所,致使作为国家机关的横埠派出所无法正常工作长达五天,五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中被告人朱正庭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朱继华、朱继求、朱小求、朱国荣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正庭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未组织、策划、指挥和具体参与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辩解意见,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继华属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为首分子的指控,因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法庭采信了朱继华的辩护人关于朱继华不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中的为首分子,仅是积极参加者的意见。被告人朱继求的辩护人关于县公安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侦查所取的证据均违反法定程序,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朱继华、朱继求、朱小求、朱国荣在共同犯罪中各自实施犯罪行为的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可区别对待。因各被告人在失去亲人后,情绪不够冷静,认识上有偏差,而且系偶犯,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朱国荣在犯罪中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朱正庭、朱继华为首制造事端,组织、策划他人堵塞公路交通,聚集人数多,扰乱时间长,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正庭、朱继求仅是事前实施组织、策划行为,其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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