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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银弹”下村干部

作者:程炳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7-26 9:31:08        近年来,村干部涉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少数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致使个别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有增无减。为此,笔者日前就村干部犯罪问题在某县检察院进行了专项调查。下面是在调查中发现的几起比较典型案件和案发的主要特点,希望大家读过之后,能受到一些启示。
 [案例回放]
    土地被征得补偿挪作他用法不容
     现年43岁的陆某,原系某村支部书记。该村因部分土地被征用共获得各类土地补偿费用38万余元,其中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粮煤补贴费4项,其中粮煤补贴费系根据在该村所属镇政府有关专门文件规定所收,总额为10万元。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陆某利用职务便利,将38万余元中的8万元取出后用于个人炒股,时间达6个月之久。后陆某在被审查其他问题时主动交待了该犯罪事实并退出所有挪用款。案经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对被告人陆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挪用的款项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因此,陆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公款存单作质押个人贷款触刑律
     2006年4月21日,胡某利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获取个人贷款,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20万元存入建设银行,定期一年。次日,胡某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2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建设银行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10万元,质押期限为2006年4月22日至2007年3月21日,贷款全部用于其自办的某针织厂经营。胡某挪用公款一案,经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而第三人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在本案中,胡某以公款为自己提供财产担保属于质押担保。在质押担保中,尽管在质押期间,债权人无权处分质押物,但由于质押物的占有权已经由债权人行使,因而胡某以公款为个人债务提供质押的,从质押关系成立之时起,该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就发生了转移,由某村转归建设银行。这里虽然公款所有权尚未转移,但该村已丧失占有,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胡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协助征用村土地收受房屋被判刑
      现年40岁的张某,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2005年4月。张某在协助县政府征用本村土地并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活动中,收受该公司作为贿赂的房屋,价值12万余元。该公司为张某办理了本公司印制的《购商品房证书》,并将房屋钥匙交与张某,张某将收受的房屋以他人名义对外出租。按照当地房产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必须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待售房产权证》。张某收受的房屋即以公司待售房名义办理了《待售房产权证》。张某受贿一案,经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县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对其收受的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2006年12月5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分析]
    一、犯罪主体突出。村干部涉嫌犯罪主体大多为村支书,其次为村委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妇联主任、会计等。该院近年来共受理这类案件线索8件10人,其中村支部书记5人,占总数50%;犯罪嫌疑人大都是身兼数职,并掌握着财务的审批权。
    二、犯罪嫌疑人作案持续的时间长,次数多。由于犯罪嫌疑人大都是身兼数职,并掌握财务的审批权,再加上村监督制约的不完善,因此,虽然他们采取的作案手段不十分高明(主要是打白条和开假发票),但却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长期不被发现。如犯罪嫌疑人陈某,自2000年至2003年就擅自挪用该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10万余元,用于与他人合伙进行营利活动,并获利4万余元,却一直未被发现,直到2005年,该院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才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陈某的犯罪行为。
     三、涉嫌贪污犯罪较多。贪污对象主要是村计划生育罚款、上级下拨、返还款物。贪污方式主要是虚报冒领,收入不记帐、不建账、建假账、两套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问题较普遍,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
    四、团伙作案突出,犯罪手段由个体趋向群体。一是合伙型犯罪多。通常领导班子成员共同作案,互相庇护,互相牵制,使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利于规避法律。二是窝案、串案多。如某村党支部书记、财会人员、村委会主任建立攻守同盟,共同收受贿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村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村级政务、财务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另外,建议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相应合理地提高村干部的工资,有条件的,还要为村干部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使村干部无后顾之忧,一心一意为百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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