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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最复杂的非法行医案被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邹发根,宣余鹏,李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7-25 9:54:57         卫生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      因从事非法诊疗行为而受到我市卫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心存不服,在其行使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等所有权利后仍不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7月24日,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这是我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案件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价值最大,且仍然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2006年4月,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我市一家医院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这家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所谓“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定,由医院提供场地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在合作期间,以“安庆市某医院碎石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体外碎石治疗业务。该“碎石中心”在其具体的运行中,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每年向医院交纳3万元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往来不经过医院的帐户和财务,该“碎石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发放,属独立自主经营形式,另卫生执法人员还发现3本专用发票证实为该中心单独收费。
    据悉,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诉讼过程提供了牡丹江市卫生局颁发给牡丹江市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该证许可执业地点明确为“牡丹江市温春镇”,然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
    根据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与我市这家医院的“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该医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2006年6月9日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非法诊疗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20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市卫生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处罚告知,并根据被处罚人申请,组织进行了听证、合议等法定程序。
    但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不服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9月25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1月,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市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观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市卫生局2006年6月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依然坚持己见,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又向市中级法院上诉,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中级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至今仍没有完全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7月24日,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这是我市卫生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案件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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