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我市人防首例行政官司圆满结束

作者:张培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7-24 8:59:47         7月中旬,市人防办就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建人防工程的报告》作出批复: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和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将2004年至2006年间开发的幸福花苑、中宜花苑综合楼、中宜锦绣人家和吉祥花园中宜苑四个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在湖心北路与国华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集中修建。责令你公司严格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义务,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再申请易地建设等。至此,中宜公司与市人防办的行政官司有了圆满结果。据悉,这也是市人防办首例行政官司。
     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6月、9月,2006年4月、5月在本市开发区石化一号路以西开发的幸福花苑1#-2#楼,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湖心北路开发的中宜花苑综合楼,建筑面积18134.5平方米;回祥东路与赛格电脑城交汇处开发的中宜锦绣人家1#-7#楼,建筑面积24607.3平方米;盛唐湾中段北侧开发的吉祥花苑中宜苑1#-4#楼,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均系多层民用房建筑,未修建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亦未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履行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手续。市人防办先后向中宜公司下达了(2004)第29号、(2005)第011号、(2006)第05号《人防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督促中宜公司持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来市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事宜。在中宜公司开发的工程主体已实施或完工的情况下,又先后向中宜公司下达了庆人防费字(2004)第020号、(2006)第03号、第04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后又下发了《催缴通知书》。在中宜公司缴费均未果的情况下,市人防办根据《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分别于2006年8月24日、9月7日对中宜公司作出庆人防决字【2006】第12号、第26号、第27号、第28号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中宜公司不服,即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人防办公室庆人防决字【2006】第12号、第26号、第27号、第28号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中宜公司不服,今年3月诉至市中级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庆人防决字【2006】第12号、第26号、第27号、第28号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修建的,则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如果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则应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本案中原告开发建设的幸福花苑1#-2#楼、中宜花苑综合楼、中宜锦绣人家1#-7#楼、吉祥花苑中宜苑1#-4#楼,均系多层民用建筑,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修建用于防空的,也未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被告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后,发出通知责令原告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但原告没有按照要求限期补建。其后市人防办认为,原告开发的这四个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无法再补建防空地下室,故被告依据以上规定作出决定要求原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易地建设,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市人防办公室于2006年8月24日、9月7日作出的庆人防决字【2006】第12号、第26号、第27号、第28号限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10日打报告给市人防办,要求就近补建四个工程的人防工程1260平方米,不再缴纳四个工程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