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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谁担责?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

作者:钱奇峰,周国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9-10 9:49:41      如果是个人借款,给单位使用,这种“私贷公用”的还款义务是由立据人承担还是由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呢?枞阳县法院9月4日审结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给借款人上了一堂法律课。
  1997年9月,被告何某以个人名义在原告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属的某信用社立据贷款3万元,用于其单位粮食经营部购买碾米机。后被告因工作调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这笔借款,使用该款的单位也拒绝偿还此笔贷款,今年7月,原告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何某归还此笔借款及利息。审理中,被告认为此笔货款虽然是自己经手立据所借,但由单位集体使用,应当由单位负责偿还,于是被告申请追加自己过去的单位为本案的第三人,得到法院的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以个人名义与信用社订立借款合同,形成的是何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被何某单位使用,是何某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新的借贷关系,两种借贷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何某个人归还借款。至于被告与其用款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另行解决。据此,枞阳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由被告何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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