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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作者:沈 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10-13 10:14:11      现借贵报一角说说有的电视台在转播央视2———11套电视频道时,插播自行组织的商业经营性游动字幕广告和有偿服务的停电、停水、停气等之类告知一事。
  有线电视是商品,转播有线电视节目属有偿服务,要收费的,观众收看电视节目也是付费的,电视台与观众属买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国家广电总局为加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执法力度,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纠正违法违规播放行为,先后制订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文禁止:“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个别电视台不仅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且扩大了违法违规范围,如原每晚只在八点至八点半之间滚动播放10-15条广告,现在每晚八点至九点之间分三个时段滚动播放20-30条。
  笔者作为一电视观众,吁请不要再用游动字幕广告遮盖重叠电视画面了,还老百姓一个清晰完整的电视荧屏,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让广大电视观众能够收看到无任何遮挡的央视所播放的奥运精彩节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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