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国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10-16 9:08:32
我们的身边每天都在上演着关于:爱、恨、情、仇、恩、责、义的人间悲喜剧。今日闪亮登场的“拍‘案’惊奇”栏目将带着我们通过法庭这个平台,观察世间百态,感受人情冷暖,以独特的视角调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值得关注的案例,对案件和当事人做深刻剖析。
是非对错法律自有决断,善恶美丑人心自有公论。
这是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这就是我们的真实生活———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关注我们心灵的环境,共同筑造我们良好的道德风尚。当我们都学会自律,学会承担责任,当我们都真心向善时,所有人都会受惠。
———编者
这次要说的是一个关于诚信的案例。人无信不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与人之间讲诚信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故事的主人翁即原告和被告原是多年好友,且在一个单位,朋友之间借点钱是很正常的。自2003年起,张巧(化名)陆续向史倩(化名)借款,2005年7月的一天,张巧分别向史倩出具两张借条,一张写明:借史倩人民币5700元,分期偿还,2006年还清。另一张写明:从2003年至2005年7月,借史倩人民币22000元整,到2005年9月先还10000元,剩余的12000元分期偿还,到2006年底全部还清。因为张巧承诺先偿还的10000元到期未还,史倩遂向迎江区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2005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巧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倩借款10000元。张巧履行了判决。看似此案已了结,可余款12000元到期后,张巧又未按时偿还,双方2007年5月再起诉讼。
这次的焦点是这5700元到底是在12000元以内还是以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巧分别向原告史倩出具借条两张,一张写明借人民币5700元,分期偿还,2006年还清。另一张写明,从2003年至2005年7月,借史倩22000元,到2005年9月份先还10000元,剩余12000元分期偿还,到2006年底全部还清。从22000元欠条时间看,是从2003年至2005年7月,故2005年7月所写5700元的欠条显然包括在22000元欠条之中。因此判决被告张巧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倩借款12000元。
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9月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虽然结束了,但却令人深思,人与人之间应该讲究诚信,更何况朋友之间,为一点钱财了断多年的友情,撕破了朋友的脸皮,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