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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燃油助力车下月将要登记上牌

作者:朱松林,卢向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10-22 9:26:20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时,对涉及非机动车及临时通行车辆违章处罚的规定,将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执行。
    非机动车事故逐年增多
    市交警支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辆在市区内发生的事故逐年增多,由于驾驶人没有经过交通法规的系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对他们来讲形同虚设,交警处罚起来也缺乏相关依据,这类车闯红灯、逆行、与机动车抢道等现象突出,越来越成为交通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而且从发展势头看,到了非整治管理不可的地步。另外,这类车由于没有保险,出了交通事故后容易出现纠纷。通过上牌管理,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我市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类。
     三类车须办临时通行标志
     此次登记“上牌”,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由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认车辆、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即可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由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和取得了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纳入机动车(轻便摩托车)管理,即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许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应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轻便)摩托车道上行驶。
     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每车12元
     根据规定,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每车12元;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每车32元。同时规定,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登记免收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
    登记需带购车发票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的审核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购买车辆的发票,购车发票遗失的提交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
    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明年3月1日起处罚违规行为
    记者了解到,由于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推迟至11月1日启动,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执法时,将涉及非机动车及临时通行车辆违章处罚的规定延缓至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登记期间整治电动自行车市场
     此外,今后工商、质监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集中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车的企业,要求其在销售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无法在我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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