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车恂,诗平,国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10-28 9:37:59
近日,根据怀宁县检察院提出的一条检察建议,当地税费征管单位及时追缴税费16000余元。
2007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怀宁县检察院控申科(举报中心)对一起涉嫌贪污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经查,举报人所举报的江镇镇生猪宰点办工作人员利用代收生猪屠宰税之便将税费据为己有的事实并不存在。但是,检查人员发现,该镇生猪宰点办2006年度未依法向怀宁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上缴税费近2万元。为防止税费流失,怀宁县检察院立即与上述税费征管单位取得联系,通报了该院对江镇镇生猪宰点办经济问题的调查情况,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各税费征管单位重新核查,追回流失的税费。
经过核查,10月份怀宁县国税局追缴国税款5855元及滞纳金411.36元;怀宁县地税局追缴地税款6020元及滞纳金146.11元;怀宁县工商局将尚欠的4106元管理费追缴到位,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