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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小姐”也是犯罪

作者: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0-31 10:07:21         不顾 “三陪小姐”的反对,利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算不算构成强奸罪?今天记者要说的案例就是一起从宜秀区法院了解到的离奇的强奸案。
      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召友将110元钱交给朋友韩某,让其找一名“小姐”带到开发区尤林村附近一偏僻屋内与他嫖宿。韩某遂支付给一家美容院老板吴某100元钱,谎称带“小姐”到宾馆嫖宿,随后韩某将被害人陈丽丽(化名)带走,乘出租车来到尤林村附近下车,陈发现该处并非宾馆而是一偏僻地段,遂害怕表示要回去且提出将钱退还给韩某。韩某强拉陈丽丽往巷道深处走并将陈交给在巷道内等候的吴召友,陈丽丽再次表示要回去并退钱。此时美容院老板因接到陈丽丽的电话,知道她不愿意,便与吴召友通话要其将陈放回,吴拒绝后强行将陈丽丽带到偏僻屋内,韩某也随后赶到。韩某在屋里间等候,吴召友则在外间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事后吴将被害人的眼睛蒙上布条后与韩一道骑摩托车将陈丽丽送到石化腈纶厂附近便离开。
      宜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召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而且吴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判处被告人吴召友有期徒刑五年;针对韩某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主审法官王光伟认为,韩主观上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性交易时,仍希望其与吴召友发生性关系,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强拉及在犯罪现场守候等行为,对吴实施强奸起到帮助作用,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又有悔罪表现,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10月29日,上诉期限已满,两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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