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2-20 9:38:08
大家都知道现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而近日宿松县法院宣判的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件,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却也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是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我市首例不是死刑案件上报最高院核准的案例。
2007年2月初,宿松县农民朱某等三人合伙承包陈汉乡广福村灯上组“咸水凿”塘口石料开采。因三人均无爆破员(或安全员)作业证,无法从正规渠道购爆炸物。于是朱某找到有爆破员资格的何某,请他帮忙解决。何某3月份从北浴民爆站领购了爆炸物(雷管20发、导火索20米、炸药3包计9千克),作价207元卖给了朱某。一星期后,朱某等三人共同用非法购得的该爆炸物在“咸水凿”塘口开采石料。炸过5炮后被陈汉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了未用完的雷管15发、导火索9.3米、炸药4.5千克。
宿松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朱某等四人共同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系共同犯罪。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规条款,11月底作出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在判决书最后一条明确写到: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诸冬林告诉记者,这是我市第一例非死刑案上报最高院核准的案件,因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起点刑期是三年以上,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无期或死刑。而这起案件的判决起点刑期都没有达到,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被告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采用此条款,法院一般绝少采用此条款,一旦采用必须上报最高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