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浩,周正春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2-24 9:32:57
身为信用社职工,发放贷款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可有人却利用这一权力从中牟取非法利益,12月21日,枞阳县法院对这起放贷“吃”回扣的被告人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据查,被告人钱门乐系枞阳县钱铺信用社职工。2006年10月经人介绍与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柱相识,后姚多次找到钱门乐要求在钱铺信用社为其贷款100万元,钱答应从2007年起分季度办理,并与姚约定从贷款中提取10%的回扣。2007年元月10日,钱为姚办妥了信用贷款40万元的各项手续后,钱分两次给姚送去现金35万元。在结算利息时,钱代姚支付利息1万元,实际从中提取回扣4万元。2007年元月,被告人钱门乐的同学王永新找到钱要求贷款10万元,并商定将2万元给钱。当月7日,钱为其办理贷款7万元,后将5万元汇至王永新的银行卡上,另2万元直接从贷款中扣取。被告人钱门乐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家庭轿车,因与其妻闹矛盾,被妻子告发,案发后,被告人钱门乐的家人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门乐利用其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信用贷款时收受、索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钱门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