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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老了 女儿该不该赡养母亲?

作者:曹志,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2-25 10:02:30         无条件地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赡养父母、弃父母于不管的不孝子女大有人在,特别是在农村。今天记者要讲述的是一起从迎江区法院了解到母亲年轻时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到老后子女该不该赡养母亲的案件。
      江云芸是望江县华阳镇人,197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的下乡知青陈烈,同年在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育有二个女儿,大女儿陈红(1978年生),次女陈佳(1982年生)。在长期的生活中,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家庭战争不断升级。无奈,两人于1986年12月分道扬镳,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并确定大女儿陈红由其母江云芸抚养。由于江云芸居无定所,漂泊流浪,无力抚养大女儿,只好于1987年将大女儿送到安庆市龙山路陈红的姑妈家,让其交给已回城上班的陈烈抚养,而父亲却拒绝接受抚养大女儿。面对这样的家长,大女儿只好一纸诉状将其父母告上法庭。1990年9月份,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大女儿陈红由其父亲陈烈抚养。江云芸则到处打工。
      1992年上半年,生活状况有了好转的江云芸来到迎江区法院起诉陈烈,要求变更大女儿陈红的抚养权,经迎江区法院调解,两个女儿书面承诺长大成人后愿意赡养其母。
      1994年,江云芸认识了彭泽县的方某并与之结婚。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彭泽县,也分到0.9亩土地。尽管如此,她也没有忘记自己两个女儿,在她们出嫁以及生小孩时,作为母亲她都赶到并恭贺。2006年元月,江云芸又因与方某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2006年2月,她得知前夫陈烈去世,曾来到安庆找两个女儿,想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女儿身边,但女儿不同意,仅承诺在黄土坑附近租一间房屋给母亲居住,房屋租金每月60元。两个女儿付了一年半房租后再也不管母亲,母亲又找不到工作,只好回到彭泽县干农活来维持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江云芸一纸诉状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为自己赡养权讨个说法。目前,迎江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律师界人士分析,江云芸这种情况,两个女儿应该赡养。因为她不是不抚养女儿,而是没有能力抚养。(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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