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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弟申请婚姻无效为何被驳回?

作者:蔡绿山,胡锋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7-12-28 10:06:13         12月2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申请人冯某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邓某婚姻无效案:驳回申请人冯某要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邓某婚姻无效的申请。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冯某(男,54岁)的母亲与被申请人邓某(女,55岁)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姨表亲关系。1976年农历腊月两人在父母的操办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四个孩子,其中大孩子早年夭折,其他三人已成家。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7年9月5日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邓某虽系表亲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现时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但双方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缔结婚姻,当时我国实施的是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该法第五条曾规定“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而宿松地区一直有表亲结婚的现象,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当地风俗结婚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婚姻法规定,根据法无溯及力的法理原则,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效力的规定不能适用此种情形,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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