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谷,黄锋,国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12-30 9:54:18
29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广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2000年至2006年,被告吴广春在担任合肥市原郊区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包河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工程、提拔职级、调动分配、安置工作等,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其中, 肥东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浦金木为感谢吴在承揽工程上的关照和希望继续得到关照,通过浦振华(吴妻)向吴行贿25.5万元;李兵为感谢吴在承揽工程上的关照及请吴为其妻调动工作,通过浦振华向吴行贿20万元;万玉康为感谢吴在承揽工程上的关照及在拆迁中的协助,通过浦振华和吴的女儿吴燕向吴行贿17万元和购物卡9万元。此外,吴还先后收受李明虎等78人贿赂。
市中院另查明,吴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512万元、美元9080元,吴能说明真实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共计164万元、美元600元,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9万元,尚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广春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亲属积极退清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吴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刘金山律师为被告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