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莉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1-11 9:31:10
市民王女士:我们单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若是2007年12月30日签,请问是按照国家新劳动法执行,还是按照以前的劳动法执行?如果是按照新劳动法执行,单位为什么不在2008年1月1日与我们签合同呢?
根据王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的徐科长。他说,不论该单位在2007年12月30日跟职工签合同,还是在2008年1月1日签合同,都应该按照新的劳动法执行。该单位不在今年1月1日与职工签合同,这涉及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的做法可能是考虑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赶在2007年12月30日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