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芳,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1-29 10:15:29
一般盗窃案的被告人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很少超过15年,而23日迎江区法院却判处一盗窃案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这是怎样的被告人呢?为什么一审法院会判得这样重?
记者了解得知,被告人余启宏,今年34岁,曾有多次犯罪的前科,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伙同余某(另案处理)来到市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仓库,余启宏用断线钳剪断窗户上的钢筋,余某钻窗进入仓库,余启宏在窗户旁接应,从仓库中盗走人免疫球蛋白、冻干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以及人血白蛋白等价值达11万余元的药品,二人将上述药品用出租车运至怀宁县一旅馆内。后余启宏将上述药品销赃,分给余某4000元,余款为其自己所得。
另外,余启宏还伙同他人又实施了三起盗窃案,按照检察机关起诉书的说法,属于多次。但就这一个盗窃罪名,一审法院能判这么重的刑吗?主审法官祁隽告诉记者,余启宏不仅犯有盗窃罪,而且他还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07年8月9日晚,余启宏伙同阿杰(另案处理)来到市五横五宁化工厂附近的山上,用断线钳、钢锯锯断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约150米(价值人民币7582元)后盗走,再以32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已被判刑)。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余启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余启宏还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依法应数罪并处,理应从重处罚。经合议庭商议,23日公开开庭宣判了此案:被告人余启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