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2-6 10:16:31
物权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行以来,我市第一例172余名业主起诉安庆市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5日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被告安庆市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败诉。172名业主获得违约金、配套费共计140余万元。
2005年10月份,原告夏登英等172余名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锦银花园170余套房屋,约定一年后还房。并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被告要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该合同附件即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水电一户一表配套安装费、管道煤气配套安装费等5928元由住户交给开发商。后业主们认为,根据安庆市物价局文件,开发商收取的各种配套费5928元不应收取而应当返还,经协商无果,住户们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与2005年10月份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被告应于一年后交付房屋,但被告到期没有交付房屋,致使住户们逾期2个多月才住进新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的配套费应当返还。因此,一审法院5日当庭开庭宣判:被告庆市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住户逾期交房违约金30余万元,返还原告夏登英等172户房住配套费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