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锋,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2-29 10:20:03
因宅基地引发邻里纠纷,民警来调解时惨遭杀害,2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大忠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大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民警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人陈大忠系桐城市青草镇三畈村农民,因琐事与邻居家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不成,2007年7月19日陈大忠用斧头将邻居家房屋墙角砸破而再次引发纠纷,邻居家报警。接警后,桐城市公安局青草派出所民警桂某等3人迅速赶到现场,陈大忠手持矛担站在院子中间,看见他们立即持矛担冲到院门口,向他们戳来,桂某等人只好退让。陈大忠持矛担跟在桂某后面追撵,在退让中桂某不慎摔倒,陈大忠追上后用矛担戳桂某面部,用手扼桂某颈部,并在旁边捡一块砖头猛砸桂某面部,致桂某头面部受重创,当日11时许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本报曾作过报道)。
据本案审判长、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朱祖琴介绍,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其案发前就有精神分裂症史,案发后经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大忠患精神分裂症。其患精神分裂症后人格改变,其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