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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女士遭脱衣检查报道引发热议

作者:李翔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3-5 9:46:19     一读者正在阅读本报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  李翔 摄      3月2日下午,怀宁县高河镇一大型服饰城清仓处理服装,刚刚打工回乡的黄女士在该商城内遭遇脱衣检查,该事件经本报昨日独家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这篇报道引发了人们对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热议,一些读者纷纷向记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记者也专程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和法律界人士。 一读者正在报亭旁边看本报新闻报道边向记者发表自己的看法。李翔  摄

       市民:
       不可思议会发生这种事
      在人民路一报亭旁边,记者遇见了一位已看过该则新闻的何先生,他说:我们身边怎么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商城让顾客脱衣检查,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对顾客人格的侮辱,黄女士可以要求索赔。
      本市一家钟表眼镜公司的卢洁经理告诉记者,商城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让黄女士回商城脱衣接受检查,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发生错误后道歉是最基本的。
       商家:
       商家应保护顾客尊严
      对于这起事件,“新百”和“金华联”的两位副总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商城对顾客所采取的方式有些欠妥,一旦发生这样的事,商城要非常慎重处理。造成目前这样的结局,主要是该商城管理混乱。如果有居心不良的顾客“夹带”了商品,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去处理,以保护他们的尊严。
        消协和律师:
        消费者有权要求
         经营者赔偿
       市消费者协会吴钊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商城遭到许多人偷窃是商城管理上有漏洞,商城怀疑消费者偷了衣服,滞留当事人对其检查,这种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本事件中的当事人黄女士可以依此条例要求商家赔偿,并保留诉讼权利。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程玉伟告诉记者, 本案中,该服饰城在无法确定黄女士所穿上衣是否其店中服装时,众目睽睽之下让黄女士将上衣脱掉接受检查,从而最终排除了黄女士盗窃嫌疑,虽然主观上没有侮辱黄女士的故意,但由于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注意当时特定的场所,客观上给黄女士精神及人格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该服饰城应当向黄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否则,黄女士可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有权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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