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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案例特别报道

作者:闫树泉,何玲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3-15 9:38:31    销售不合格蜂蜜被查处 图为龙狮工商所执法人员查处一违规店主。   黄有安  摄       2007年3月,大观区工商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蜂蜜市场进行抽样送检。经查,辖区某商贸公司于2007年1月中旬从芜湖一家公司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40件某牌蜂蜜,该蜂蜜全部为2007年1月10日出厂的同批次同型号产品。经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蜂蜜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汪某已将不合格产品以每件14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全额5600元。
      大观工商分局依法对经销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商品房面积“涨水”了
      市民袁先生买了一套新房,交房时开发公司却称房屋面积增加了,须多付款项。
      袁先生于2007年在大观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15.814平方米的住房,交房时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经市房产局测量,其所购住房多出9.476平方米,必须补交房款。袁先生认为开发商蓄意欺诈,所造成的过错应由开发商负责。由于交涉未果,开发商拒绝给付房屋钥匙。
      大观区消协接到投诉后,随即和开发商取得了联系。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袁先生多承担3%的房屋面积费用,其余由开发商承担,一起房产纠纷得到满意调解。
伪造名牌塑料型材受处罚
      2007年3月底,迎江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前往长风乡某粮站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并查扣了没有加贴任何标识的pvc塑料型材和印有两家著名公司商标的标签膜。
      经查,当事人江某自1月上旬开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先后从江阴市某公司购进未加贴任何标识的pvc塑料型材9.25吨,且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从江苏无锡商贩处购买的印有“实德型材”字样和双菱形商标的标签膜及印有“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螺型材”等字样并加注注册标记的标签膜,加贴在江某所购置的pvc塑料型材上,并拟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将侵权塑料型材和标签膜予以没收,并做出行政处罚。
区消协秘书长上门为农民讨说法
      2007年3月20日,大观区消协接待了一位农民来访。原来,该农民的妻子因患肾结石到市区某医院治疗,交了1200元费用后,医院承诺将患者肾结石打完为止。患者治疗2次后,体内肾结石还没完全清除,但此时医院碎石科却因故撤销。患者多次找医院交涉未果。
     大观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多次和该医院进行联系,未获进展。3月30日,大观区消协秘书长徐保安找到院长,通过反复调解,医院最终一次性返还患者400元。
让受罚者心服口服
  本报讯 行政处罚也要讲求人性化。3月13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法规科获悉,我市目前正在试点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以让受罚者心服口服。
  据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此次我市试点推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要求处罚决定书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要求体现在:一是讲清认定的事实依据。要介绍当事人情况,交待案件来源,陈述违法事实,列举相关证据,要说明执法程序。     3月13日晚上6点,是苏宁电器与本报共同推出的读者团购会开幕的时间,当时,商场内聚集大量消费者,他们早早来到商场选购家电,感受3·15来临之际苏宁给他们带来的优惠。李 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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