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升华,储向东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3-13 10:02:14
徐某和李某同是潜山县城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的公司老板。2007年11月2日,李某应客户张某之约,派工人送太阳能到全力阳光城张某的住房处安装,遭到徐某的拦阻,理由是张某所在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事前与徐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该小区的太阳能全部由徐某公司安装并提供售后服务,但住户张某却选中了李某经销的太阳能热水器,为此徐某和李某双方发生争执并纠打在一起,李某用砖头将徐某左眉处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此案先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分歧很大,调解未果,公安机关遂于2008年2月18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阅卷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事前双方没有成见,不是事先预谋;事中双方处于一时之气,不够冷静,引发互殴导致一方轻伤,不是蓄意加害;事后李某感到后悔,愿意赔偿徐某被伤害的相应费用,没有怨恨。后经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都愿意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调解协商,并于2008年2月28日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书面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徐某医药护理、误工、营养等费用,徐某放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李某的轻伤害的刑事责任。
这起轻伤害案件的和解结案符合新时期刑事政策精神是没有异议的,但这起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却引发了许多人的热议和笔者的思考。
其一,笔者认为,这起轻伤害案件发生的主因之一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越权与徐某签订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协议有关,该案中的房主张某向开发商购买的成品房,是开发商根据规划图纸设计的土建工程房(毛坯房),开发商标价出售的就是毛坯房,房内的装璜及相关设施(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添置全由购房者根据各自的喜好决定,与开发商没有任何联系,而此案中开发商事前(即标价出售成品房之前)就与徐某公司签订由徐某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提供售后服务的协议,剥夺了购房者的自由选择权,因而是不合法和无效的,此协议是引发此案的导火索,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关法律机关应以案释法,建议相关部门或人员尽快废止此不合法规的协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二,经了解,一部质量好一点的太阳能热水器一般售价为5000元上下,利润空间大约在10%左右,此案的徐某、李某双方为争夺安装利润在几百元的一部太阳能而争执互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赔偿一万多元的后果,这是多么不合算的买卖!西谚云:愤怒以愚蠢开始,以后悔告终。希望通过此案受到教育的不仅仅是徐某、李某,而是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