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树泉,张敏,程花根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3-12 15:37:19
3月10日,在西门大观楼附近,大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正在对一快餐饮食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快餐饮食点存在不少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黄有安 摄
3月10日,在四眼井农贸市场,两名工商执法人员正在检查猪肉是否经过检疫。黄有安 摄
一年一度的“3·15”又如期来临,消费维权成了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我市业内权威人士如何看待“3·15”呢?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吴钊。
据吴秘书长介绍,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其强调的是责任,即企业、政府、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应诚信、守法经营,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也应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职,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环保、文明消费。
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我市各级消协认真履责,仅去年就受理消费者投诉2239件,妥善调解218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95.16万元;基层“一会两站”受理投诉4012件,妥善调解4010件,为广大农民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5万元。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注意到,一些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缺乏正常的消费心理。”吴秘书长告诉记者。他提醒消费者维权时,一定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作为依据,并提供相应书面投诉材料,否则消协部门很难予以受理。
吴秘书长认为,“3·15”不仅仅是消费者的节日,也是诚信企业的节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就是维护诚实守信、服务周到的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据其介绍,“3·15”期间,我市将围绕年主题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暨“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宣传咨询及“诚信单位”表彰等一系列活动。届时,各相关部门将共同为消费者献上一道丰盛的“维权大餐”。
■维权动态
查获1055套商标侵权轴承
3月11日,记者从迎江区工商分局了解到,3月5日以来,该局开展了“3·15在行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截至目前,共立案42件,同时查获1055套商标侵权轴承、58盒虚假宣传保健品等一些问题商品。
据介绍,该分局共组成7个检查组,对食品、保健品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商品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共检查农贸市场11个,经营户607户,查扣涉嫌假冒名酒12瓶、“三无”及不合格食品30余袋、商标侵权轴承1055套、虚假宣传保健食品58盒、电热毯4床、休闲被1床、无照经营服装40件。
本次检查行动共立案42件,其中涉嫌无照经营21件、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2件、涉嫌商标侵权10件、涉嫌虚假宣传8件和销售无qs认证标志1件。与此同时,分局还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对蜂蜜市场进行了抽检。
■典型案例
买到过期月饼后
获原价双倍赔偿
人物:天马桥电站施工指挥部工作人员黄先生
投诉:2007年9月25日,正值中秋节。岳西县主簿投诉站接到岳西县消协转来的投诉案件:消费者黄先生夫妇在头陀镇一食杂店买了两盒月饼,回家后夫妻两人各吃了一个后,黄先生感觉肚子不太舒服,查看该月饼时发现已过期三天了。
维权: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黄先生系天马桥电站施工指挥部工作人员,所在施工工地地处大山沟内,距分会所在地八十多公里,其中还有二十公里在修的村级山路,路上碎石满地,极其难走。
当确认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后,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了食杂店老板的违法行为,该店老板当即赔礼道歉,依法双倍返还月饼费用。
购买劣质钢筋
获赔偿
人物:桐城市青草镇朝阳村村民汪某
投诉:2007年4月10日,桐城市消协青草分会接到青草镇朝阳村村民汪某的投诉:其于2007年3月19日在该镇一家钢材店购买了价值3900元的钢筋,在建房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消协给予维权处理。分会长汪明及时受理,并派人赶往现场调查、取样,在取样过程中,双方对钢材质量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为证实钢材质量的优劣,汪明决定送检。
维权:2007年4月11日,分会工作人员携同消费者一起将样品送至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此次检测未发现问题,消费者心中极为疑惑,分会同志亦感疑虑。为慎重起见,分会长汪明再次联系检验中心,并要求派员到现场实地抽样进行二次检测。2007年4月26日,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再次检测。2007年4月29日,该中心出具报告:抽样检测不合格。
为了还消费者一个公道,消协分会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磋商,并根据《消法》有关规定及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建议经销商赔偿1.5万元人民币。经耐心说服,经销商最终同意赔偿决定,并向消费者致歉。汪某为此十分感动,在接受赔偿时主动减少2000元,最终达成和解。
除草剂害农
人物:桐城市高桥镇光明村的一对农民夫妇
投诉: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桐城市高桥镇光明村的一对农民夫妇到该市消协直属分会投诉:其在太湖县承包了200亩稻田,为除田间杂草,上个月在本市城区某农资经营店购买了160袋(每袋8克)除草剂,喷洒到150亩稻田中,但约4天后,施药稻田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害,致使所插水稻根部枯黄,无法分棵,估计损失很大。事发后,农资经营店店主前往现场查看,确认药害事实存在,但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分歧很大。
维权:分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和调解。2007年7月18日,该分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未果。次日上午,分会工作人员会同该市农委执法大队负责人再次主持调解工作。经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店主赔偿投诉人因药害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4.8万元,由店主分次支付。至此,投诉人心中悬着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2007年8月1日,第一笔赔偿款如期到位。
买来新车是旧货
人物:潜山县水吼镇医院医师汪某
投诉:2007年1月28日,潜山县水吼镇医院医师汪某向该县消协投诉:其于 2006年8月15日在本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昌河牌6370型新车。2007年1月27日,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外形破损。汪某发现此车外表撞击部位掉漆后,有明显修、焊补的痕迹,遂认为车行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销售行为。汪某与车行负责人交涉无果。
维权:潜山县消协受理此案后,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疑点和事实,进行了现场取证拍照,并与车辆保险等相关部门和生产厂家进行调查核实。事情最终真相大白:一是此车在汪某购买之前已经出售使用过;二是此车曾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碰撞现象,车辆保险已作过赔偿处理;三是车碰撞修复后,原车主想更换其它车辆,便以折旧的方式交由该车行重新出售;四是该车行在二次销售时未将事实真相告之当事人。
根据调查,该车行已构成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和二次销售的非法行为,车行应当承担一切责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车行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主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车行补偿汪某人民币5000元,于2007年2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本协议履行后双方互不相找,汪某自愿放弃该纠纷的诉讼权利。
教育储蓄“变身”
零存整取
人物:太湖县一中学生
投诉:2004年12月4日,太湖县小池高中学生小张委托伯父在某银行办理了一份“教育储蓄”,当时其伯父按照实名制的规定用自己的姓名存入。2007年,存款到期前,小张向银行提出了变更储户姓名的申请,并到学校开具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但在取款时,却被银行按零存整取支付,损失利息900多元。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消协。
维权:根据国家教育储蓄有关规定,太湖县消协支持投诉人的请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银行同意按教育储蓄支付本金和利息。
劣质农药
致桑蚕中毒
人物: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储某、余某等6户蚕农
投诉:2007年5月30日,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储某、余某等6户蚕农向该消协投诉反映,他们于2007年4月中旬在本村余某的商店购买了江西穗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敌敌畏80%乳油”,用于桑园防治病虫害,并按照产品说明要求配比喷雾和间隔时间采摘桑叶喂蚕,不料蚕食桑叶后先后出现摇头、身体抽动、拉黄水并萎缩衰亡等症状。蚕农认为,桑蚕中毒与所使用的农药直接有关,商家应赔偿相应损失。
维权:经潜山县消协调查,售药方余某于2007年4月4日从县城高某商店购进一箱(14瓶)“敌敌畏80%乳油”,分别销售给储某等养蚕户用于喷桑治虫。为弄清致蚕死亡原因,该县消协会同农委和工商部门进行了专门调查,将高某尚未售出的同批次农药进行了封存、抽样和送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出具的(2007)皖h字第0758号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