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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成为我市暂缓起诉制度 不起诉第一人

作者:汪云波,查啸宏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3-27 9:34:50        3月25日,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汪如良来说,是一个应该牢牢记住的日子。这天,怀宁县检察院在全市检察院暂缓起诉工作现场会上,公开宣布决定对他不起诉。这也使他成为我市检察机关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经过4个月考察期满后决定不起诉的第一例。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金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斌,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积满及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现场会。
  暂缓起诉制度,是我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积极探索的一项重大举措。该项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触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做出暂时不予起诉决定,并设定一定的考察期,要求其在考察期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在考察期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
  2006年9月,怀宁县农民汪如良贷款来到武汉做饮食生意,因资金被套,陷入困境,便转嫁风险,自称是某学院食堂承包人,要租出门面,骗得含山县王某2.5万元后潜回老家。2007年8月,怀宁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汪如良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根据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汪系贫困农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属初犯,具有帮教条件,认为其符合暂缓起诉的基本条件,并决定对他暂缓起诉,考察期限为4个月。今年1月,被暂缓起诉的汪如良考察期满,他得到了群众好评。根据考察所掌握的情况,汪遵守了考察期限内的各项规定,能够认真悔过自新,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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