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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 状告大南门派出所

作者:李蕊,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3-26 10:02:12         两名女个体工商户因小事发生纠纷,其中一人殴打另一人,派出所赶到现场后进行制止,并通过调查对动手殴打他人之人处罚款500元。此人不服,一纸诉状将当地派出所告上法院,认为两人打架,只处罚自己,存在不公。近日,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张某与杨某都是市国货街上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9月24日,一顾客在杨某处购买衣服却到原告张某处照镜子,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拉扯。次日下午4时半左右,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张某对杨某实施了揪头发、用脚踢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后被赶到现场的大南门派出所干警制止,两人及有关在场人员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同年10月8日,大南门派出所组织原告张某及杨某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同年10月17日,派出所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原告张某,拟对其予以罚款,并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张某表示不行使上述权利。第二天,派出所向张某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500元。原告对此不服,于2007年10月30日,向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4日,该局作出复议决定,对被告的罚款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遂向迎江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杨某对其有殴打行为,派出所对其不予处罚,显属处罚不公的质疑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杨某对原告有殴打行为,该质疑意见不能成立。而被告大南门派出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张某与杨某发生争吵,张对杨有揪头发、用脚踢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近日,法庭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结果:维持被告大南门派出所2007年10月1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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