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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

作者:汪迎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4-15 8:56:40          近期以来,本报“爱心救助站”栏目备受读者关注,也引发了浓浓爱心。殷承鹏、陈钱、陈功非……这些均是正值青春年华的学子,他们不幸患上了白血病,巨额的治疗费用让这些普通家庭不堪重负,此时,他们最渴望的是社会捐助,更急需的则是医疗救助。为此,记者于近日走访了市民政部门,就我市相关医疗救助措施进行了解。
      据市民政局有关人士介绍,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我市既定实施的二十项民生工程之一。为此,我市制定了《安庆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救助对象为:持有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持有城镇户口的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城镇五保户);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病种为: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救助办法       《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救助办法为: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可以在参保环节首先使用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参保;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额资助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以使他们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对已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的城镇,可以在参保环节首先使用医疗救助金,视具体情况,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选择参加合适的基本医疗保险(障);部分或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选择参加合适的基本医疗保险(障)。以使他们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相关待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二、在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的城乡五保户及城乡“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三、有条件地区,对于确属特殊困难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还明确,救助标准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支付给受助对象。对单个对象一次性补助金额超过2万元或对同一对象一个年度多次救助累计超过3万元的,必须报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对于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有关人士还告诉记者,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本报曾经报道的枞阳县新楼村白血病患者殷承鹏,其父因病去世后,家庭特殊困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殷承鹏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去年以来,枞阳县民政部门已先后为殷承鹏发放了2万元的大病医疗救助款,以及5000元的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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