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本地快讯 >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部分政策调整

作者:杨胜花,刘惠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8-4-19 10:23:26           记者4月17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安庆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已从2008年开始,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3.5万元。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门诊补助比例由88%提高到90%。
      参保人员上年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于次年1月31日前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因路途远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送报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其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次年发生的费用予以核报。
      住院期间使用的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的规定也有所调整,“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是指单次检查费用、单个材料费用超过1000元(含)的仪器及材料。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个(次)“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费用在1万元(含)以内的,个人先付15%,费用在1万~2万元(含)以内的,个人先付25%,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个人先付40%。余下费用再计入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结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