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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期限九旬老太起诉被驳回

作者:李蕊,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4-18 10:18:37        本报报道的九旬老太告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案件,近日迎江区法院做出一审裁定:超过诉讼期限,驳回原告沈某的起诉。
    迎江区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产权人为刘某的房地产档案记载及原告的陈述,2005年2月18日,原告之子刘某某代为领取了房地产权宜房字第3026064号《房地产权证》。其子在知道其父刘某已死亡,被告却将产权人登记为其父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其子应将情况告知原告沈某,故原告自2005年2月18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的颁证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原告如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错误,最迟应在2007年2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2008年1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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