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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有新规

作者:杨胜花,徐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8-4-29 9:45:21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调整,实惠、便利是根本原则。
      调整后,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3.5万元;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门诊补助比例,由88%提高到90%;参保人员上年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路途远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送报的,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其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次年发生的费用予以核报;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次检查费用、单个材料费用超过1000元(含)的“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费用,在1万元(含)以内的,个人先付15%,费用在1万至2万元(含)以内的,个人先付25%,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个人先付40%。余下费用再计入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结算。本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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