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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充分为何输了官司?

作者:李法,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5-12 9:55:14        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你再有道理而拿不出证据,官司一样会输。居民江某就遇到这样的倒霉事,明明将货给了人家,人家也出具了条子,但自己就是拿不到钱。告到法院,法院也驳回他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记者今天就讲述从迎江区法院了解到的一起货款纠纷案。
  原告江某诉称,被告陈某以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名义采购油料,汪某于2007年10月8日确认欠原告油款21000元,于2007年12月6日向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原告部分油款,然而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
  在法庭上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起诉不成立。因为其本人原是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采购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存在个人付款问题。如有欠款,应由单位支付,与本人无关。
  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陈某出具的条子不具有法律上证据的作用,顶多是间接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交供货或者是被告收货的凭据。而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是二份,但性质是一样的,都是陈某说欠款,本公司有很多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人如陈某那样,公司就应该付钱吗?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原为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业务员,2006年上半年离开该单位。2007年10月8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一张便条,内容为“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账上欠江某油款21000元”。2007年12月6日,被告陈某又向原告开出一份申请支付油款6000元通知单,但该通知单上仅有被告陈某作为经办人的签名。
  审判长李晓荣告诉记者,被告陈某虽原为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其在离开该工作单位一年多后,向原告出具了便条,该便条不是欠条,系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此后的“申请付款通知单”也只是被告陈某个人填写而无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或者有关负责人确认并同意付款的意见,原告江某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原告仅以该二份条据作为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安庆一枝梅日化有限公司及与被告陈某个人之间存在21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欠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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