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秀兵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8-5-14 10:02:19
市民胡先生:今年初,我就在市里一家单位工作,可单位到现在还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办理任何保险。请问用人单位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提高我的工资待遇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