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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告房管部门 法院判房管部门违法

作者:李蕊,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2 10:26:49        儿子出资建房,但其父去办证时却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十八年后儿子才得知这一情况,要求颁证部门撤销此证,但颁证部门予以拒绝。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颁证机关———安庆市房管部门告上法庭。5月28日,迎江区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确认被告安庆市房管部门颁发宜房字第00116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982年,原告苏某在安庆市沿江西路116号自建一楼一底房屋。建筑面积为50.67㎡。1988年3月,被告根据原告父亲苏某某的申请及递交的相关资料,将宜房字第001167号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苏某某。由于种种原因,2006年,原告才得知此事,遂于2007年12月11日向被告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对该证予以撤销。被告未予答复。2008年1月2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颁证错误,要求依法予以撤销。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予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件,其执法主体资格适合。 根据被告提交的事实依据,其中的“一般工程执照”上有“兹据苏某某申请在沿江西路356号”等文字的记载,另“安庆市私有房屋交验契证收据”上交证人的姓名为苏某,与被告颁发的宜房字第00116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点均不相符。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苏某某与苏某是同一人, 沿江西路356号与沿江西路116号是同一地点的证据, 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颁证事实依据充分。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对颁证程序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首先要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出示有关资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对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而在本案中,1988年3月27日,苏某某申请办证,被告于同年3月7日已批准发证,3月16日予以发证。被告的颁证程序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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