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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近千万元二审被判无期

作者:黄锋,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12 9:27:04      近日,杨庆红集资诈骗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判处杨庆红无期徒刑。
  杨庆红,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安庆市人,原安庆市鸿顺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2月27日,杨庆红以其自己开办的合肥市鸿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包经营该县农业农林科技示范园118亩,承包期限15年,年承包费用3.8万元。同年6月份,杨庆红采取通过支付佣金、虚报注册资本800万元的方法,与另一名股东刘某注册成立了太湖县鸿顺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杨庆红自己任该公司法人。杨庆红自2005年1月至2006年10月,以投资太湖鸿顺公司和炒房地产项目为名,并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周某等16人非法集资诈骗960余万元,并将非法集资诈骗的钱财据为己有,拒不偿还,同时还以租赁的汽车重复抵押,诈骗他人现金6万余元。案发后,杨庆红对其集资诈骗的非法所得960余万元和诈骗他人现金6万余元的去向拒不供述,致使上述款项分文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杨庆红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数罪并罚后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杨庆红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法院二审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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