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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子不让房 签了合同当儿戏

作者:曹志,周国庆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19 10:51:19          签订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办事,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也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但有些人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自己在合同上签了字,对方也按照合同履行了责任,到他履行职责的时候却无行动,无奈之下,案件起诉到法院,结果可想而知。记者今天向你介绍的就是迎江区法院宣判的一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乔某夫妇婚后打算买一所二手房。2007年8月,小俩口终于看上了一套中意的二手房,并经多次协商,户主陆某同意将这套房屋卖给他们。于是双方在2007年8月23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某将701室住房(建筑面积97平方米)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乔某夫妇;乔某夫妇以向房管部门资金托管的方式交付房款;陆某于2007年10月31日之前交付该住房;乔某夫妇如逾期达l个月以上未按资金托管方式交付房款,陆某有权解除合同;如陆某未于2007年10月31日之前交付住房,每逾期l日,按照房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乔某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陆某应给予积极协助配合。       合同签订后,乔某于2007年8月23日向市存量房交易中心托管部交付房款2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陆某也于同一日将该住房的房产证交付了乔某夫妇,但未能协助乔某夫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将该住房交付给乔某夫妇使用。乔某拿着房产证,却不能住进房屋,无奈之下,乔某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陆某只履行了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已构成违约。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陆某七日内将该住房交付给乔某夫妇,并协助他们办理该住宅房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判决陆某给付违约金5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500元。面对法院的判决,陆某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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