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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不履行 开发商被判赔偿金

作者:姜明,杨宏伟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7-1 10:19:48            近日,太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纠纷,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消费者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原告叶某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8月,太湖县徐桥镇某中学教师叶某获知太湖县某房地产公司打算在老城开发旅游商住楼,遂想提前预订一套单元房。同年8月25日,叶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2008年1月,被告电话告知叶某,其开发的商住楼项目中未开发单元房,要求与叶某协商解除协议,退还叶某已付的购房定金本息。叶某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与其签订协议,是一种欺诈行为,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
  太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协议无效。由于被告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及时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也不能提供单元房,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式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错过了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机会。根据无效合同和缔约过失处理原则,被告应返还原告预付的定金并赔偿原告的购房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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