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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听从“好心”人关怀失房产

作者:苏国鸿,张丽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30 10:00:00        近日,望江县的张某因为3年前一个不实之举,让自己失去了200平方米的房产。其父亲赠送房子的真实意图没有体现,房产部门工作人员也因为对当事人看似“人性化”的关怀,而陷入尴尬。
  原来,2005年张某父亲将自己400平方米的房产赠予张某,在到房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好心”的办事员告诉他:“你们签一个“买卖”合同,把房屋登记到张某的名下,就可以省去不少税费,还免去了办理《赠予合同》公证的麻烦和公证费。”父子俩一听“有道理”,就按其方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张某与妻子郭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受赠的400平方米的房产如何处置二人无法达成协议。郭某坚持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张某不同意,于是二人闹上了法庭。张某认为,父亲将房产是赠予他一人所有的,根本不是夫妻财产。于是到房产部门要求撤销房屋登记。理由是,当初办理房屋登记时递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的引诱下订立的,据此核发的房产证应当撤销。而房产局不予撤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最后法院认为:张某父子即没有遭到胁迫,也没有重大误解,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判决房产为张某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在没有约定、确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入,继承、受赠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父亲将房产“卖”给儿子张某,该财产是夫妻共有,郭某要求分得一半产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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