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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拖欠我的工钱

作者:汪秀兵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6-30 9:34:16          近日,农民工王振东因想回家,要求与包工头结清工钱,却意外地遭到包工头的拒绝。
      6月16日下午5时许,湖北汉川人王振东向本报热线投诉自己拿不到工资的事。据他介绍:“今年1月28日,老乡陈飞介绍我到安庆光彩四期工程打工(建筑小工),当日就上班了。我所在的建筑工地是由安徽一建光彩四期d区10 号楼项目部负责的。工地上,蔡列发是我的工头,直接管理我,工资也在他那里领取。前些日子,我想回家,不(想)在这儿干了,(于是我)找到蔡列发,要求领取属于我的950元工资。他说:‘(工地上的工人)一个像你这么走了,两个像你这么走了,那我的工程谁来做?’经过协商,他说今年年底前给我结清工钱。在我一再请求下,他最后同意今年中秋节给我结清工钱。为保证到时能拿到工钱,当时我要求他给我打个欠条,可他就是不打欠条。”
      6月19日、20日,记者两次来到王振东以前打工的建筑工地( 安徽一建光彩四期d区10 号楼),均没能找到蔡列发。而王振东给记者提供的蔡连发的手机号码,记者拨打了多次,也始终是关机。于是,6月20日上午9时许,记者找到安徽一建光彩四期d区10号楼项目部,其中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不是我不给他(王振东)钱,而是我只与蔡列发签了合同,我每个月都与蔡列发结算。工人的工资,我每个月都付给他(蔡列发)了。”
      根据王振东所言,如果蔡列发以“一个像你这么走了,两个像你这么走了,那我的工程谁来做”为由,拖欠王振东的工钱,还不打欠条,这种做法合理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的一位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据1995年1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另外,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因此蔡列发拖欠工人工钱的理由不成立。”他建议王振东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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